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玻璃缸中有活鱼销售!

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玻璃缸中有活鱼销售

时间:2025-05-10 06:13:04 来源:灵犀云坊 作者:休闲 阅读:917次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9月29日,长江场监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两起“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禁捕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一家超市水产区检查是打非断链典型否有长江野生渔获物。

  7月20日,专项重庆南川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商贩任某的行动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玻璃缸中有活鱼销售,市市价签上写有“长江鲢鱼68元/500g”“长江花鲢48元/500g”字样。管局公布经查,两起上述所谓的案例“长江花鲢”“长江鲢鱼”实际产地为长寿区长寿湖,是长江场监人工养殖鱼。

  任某在价签上以“长江”作为活鱼的禁捕产地,对消费者进行商业宣传,打非断链典型欺骗误导消费者,专项重庆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行动性能、质量、市市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

  刘某在渝北区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从事水产品批发、零售,7月份在接到下游经销商李某的订单后,从渝北区某海鲜美食排档进购胭脂鱼,先后两次向李某销售胭脂鱼10.25公斤,货值金额530.1元。经查,刘某经营养殖的国家保护类动物胭脂鱼,并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人工养殖的保护动物应取得农业部门的相关经营许可。胭脂鱼为国家二级保护鱼类,经营人工养殖的该鱼类,应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保护鱼类,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一家餐饮店检查鱼类进销货台账。

  自7月1日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以来,至9月24日,重庆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人员52590人次,检查各类涉鱼市场主体81111个次,现场整改问题4992个。全市共立案12件,结案7件;移送农业部门案件线索6条、非法渔获物21只、禁用渔具138个;移送公安部门案件线索1条、涉案嫌疑人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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